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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炒老板“鱿鱼”那么简单?炒前请“三思”!

发布时间:2024-01-15 栏目:立博手机版登录网址

  小秦于2016年7月毕业后进入一个企业做操作工。入职后他工作勤勤恳恳,业绩一直增长,但薪水仍原封不动,于是他就动了跳槽的念头。

  今年3月的一天,小秦接到好友电话,说已经帮其找到了心仪的工作,应尽快来上班。小秦立即写了辞职书给领导,说自己明天要到新单位上班。公司领导警告他:“你这样立马走人,你负责的生产线将被迫停工,是要赔偿相应的损失的!”小秦以为领导吓唬自己就没当回事,第二天他没再去上班。岂料,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裁决小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说明理由,但在递交辞职书之日起30日内,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所以不可以随意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秦在递交辞职书后的第二天就离开岗位,显然不符合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且致使他负责的生产线停工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仲裁机构支持了企业的请求。

  小虞大学毕业后入职某信息公司时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公司始终没给他缴纳社保,所以他在上班一年后不辞而别。公司多次打电话、发快递催促小虞回去上班,均没有回音。10天后,公司对小虞作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半个月后,小虞回公司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自己离职的理由是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在遭到公司拒绝后,小虞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其请求被驳回。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企业存在过错的若干情形,并且规定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不过,即时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因企业的过错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在企业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辞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而在单位有其他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辞职虽然无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但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并说明理由,以便用人单位能及时进行人员安排,避免造成损失。

  本案中,小虞离职时没有通知公司并说明自己是因为社保权益被侵犯而主张解约,因此其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小邵研究生毕业后入职某公司的研发部门,公司曾出资5万元让他参加一项专业方面技术培训,并与其签订了必须为公司继续服务5年的协议。小邵学成归来后,在公司工作了两年,觉得公司没有发展前途,遂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小邵辞职,但要求他返还5万元的培训费。双方就此闹到了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小邵向公司返还培训费3万元。

  小邵之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养和训练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公司安排小邵进行专业方面技术培训,与小邵约定服务期条款是合法的。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5年,而小邵实际只服务了两年就辞职,显然构成违约。根据小邵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折算,他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返还培训费用3万元。

  小魏本科毕业后,进入B酒厂技术部工作,月薪8000元。由于他属于接触工艺配方的人员范围,厂方与他签订了保密协议和以下竞业限制条款:(1)小魏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如违约,应支付违约金8万元;(2)酒厂在小魏离职后,一次性支付其经济补偿7万元。

  小魏工作两年后,认为酒厂不器重他,于去年9月离开B酒厂,酒厂依约一次性支付给他补偿金7万元。今年2月,小魏入职邻市的H酒厂工作。B酒厂认为小魏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万元,结果仲裁机构支持了B酒厂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是劳动者离职后的义务。

  本案中,小魏在B酒厂接触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B酒厂与小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及其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小魏离职时,酒厂按约定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小魏理应在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竞业禁止义务。而小魏在离职后几个月就进入与B酒厂存在竞争关系的H酒厂工作,所以要承担违约责任,故被仲裁机构裁决向B酒厂支付违约金。

  小婷大学毕业后到某外贸公司做销售。入职三年来,销售业绩在公司名列前茅,但一直不被领导赏识,工资福利差。小婷想换个环境,就毅然炒了公司的鱿鱼。但辞职后,一直没有找到如意的工作。生活窘迫的她,想到自己在原单位参加过失业保险,于是来到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工作人员告诉她,其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享受失业金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失业前已缴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

  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企业提出解约的;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因企业强迫劳动以及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过错,导致劳动者辞职的。本案中,小婷失业并不是因上述情形所致,因此她无法领取失业金。

  在劳动者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前离职,无须得到企业批准。

  对于企业迟迟不办理退工手续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因此通常将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劳动者更换了工作单位,只要及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龄也就续上了。

  当决定从一家单位辞职的时候,往往会忽略开离职证明?但许多新单位、企业都要求新入职员工提供离职证明,以便公司完成录用背景调查、办理入职手续。因此,事情虽小,也有几率会成为“烦”。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理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该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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