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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超市销售重金属超标的鱿鱼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2-22 栏目:ladbrokes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本案中连锁超市作为该食品的经营者,在经营中没有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客观上为重金属超标的食品流入群众的餐桌提供了便利,应依法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内江市东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兴区局)对位于东兴区汉安大道的某连锁超市做监督抽检。经检验,该连锁超市经营的冻鱿鱼检验报告为:检查项目第2项(镉)不符合GB2760-2012《食品安全限量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东兴局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该连锁超市,并依法开展了现场检查,查明该批次冻鱿鱼由该连锁超市的上级总公司统一采购并直接配送到该超市,共配送179kg,购进单价:18.7元/kg,货值金额:3347.3元。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冻鱿鱼共销售147.10kg,获取违法来得到的426.59元。同时查明,该连锁超市不能提供该批次冻鱿鱼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供货商资质。

  东兴区局调查终结后,认定该公司经营重金属(镉)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冻鱿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该连锁超市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26.59元,并处罚款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人类如果长期食用重金属超标的食品,重金属便会在人体中缓慢积累,从而引起急、慢性中毒,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本案中连锁超市作为该食品的经营者,在经营中没有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品时把关不严,直至案发时,该连锁超市仍不能提供该批次冻鱿鱼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供货商资质,客观上为重金属超标的食品流入群众的餐桌提供了便利,应依法承担对应法律责任。通过此次处罚的警示教育,该连锁超市也表示今后一定加强公司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一定严把进货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从源头上坚决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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