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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54号公告评析:四大利好+三大利差

发布时间:2023-12-26 栏目:新闻动态

  号公告”)。比较两个公告不难发现,对于主动披露进出口企业、单位来说,如出现公告所规定的涉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在主动披露实际操作的流程中将面临以下四大利好、三大利差。

  利好一在于主动披露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大大扩展。比较161号公告,54号公告通过对主动披露案件适用条件的降低及取消,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扩大了主动披露案件适用的范围。大多数表现在:一是54号公告将不予行政处罚的涉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调整为六个月,并且取消了“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表述,从期间及进出口企业发现涉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后采取的措施两个角度放宽了适用条件。这会大幅度提升符合主动披露条件企业的范围。二是对主动披露案件涉及漏缴税款的数额进行了提高。一方面,将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从10%以下提高到30%以下,另一方面,将漏缴、少缴税款数额东50万以下提高到100万以下。

  利好二在于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及减免的规定予以明确。在161号公告下,主动披露企业在实际操作的流程中一样能申请税款滞纳金减免,只是公告内容未予明确。对此,54号公告进行规定,明确了主动披露企业的该项权利以及海关的审核要点,从规则层面打消了主动披露企业在此方面的顾虑。

  利好三在于列入信用记录的门槛提高了。161号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54号公告将这里的罚款调整到100万以下。

  利好四在于扩大了主动披露受理海关的范围。161号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操作主动披露,可以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54号公告将其调整为“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扩大了主动披露受理海关的范围,更便利企业在真实的操作中选择。

  利差一在于54公告的临时性。54号公告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具有很强的临时性,非常态化操作。企业要主动抓住窗口期。

  利差二在于相关适用条件的期间要求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限缩了进出口企业、单位计算漏缴、少缴税款的条件。54号公告在此方面强调的期间是“自涉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计算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数额,而161号公告规定的则是“在涉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并没有一年以内的限定。由于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涉及的征税年度可能为向海关主动披露之日起往前倒推1-3年,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限缩了一些企业计核自身漏缴、少缴税款的期间,以及在此基础上选择主动披露的动力。

  利差三在于明确规定同一涉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重复主动披露不适用54号公告。161号公告下,一些主动披露企业、单位可能基于不被处罚、不列入信用记录等考虑进行“主动披露筹划”,54号公告在规则层面明确对上述“筹划”喊不。

  当然,从进出口企业、单位角度来说,总体上54号公告的利好大于利差。由于主动披露作业可能涉及海关内部的稽查、综合、关税等多个部门,如果能在真实的操作层面规定更细的规则,以及更为合理的作业期间,使得企业能够有更为明确的预期和体验,那就更好了。

  再当然,考虑到主动披露已经实施多年,相对成熟,而最近几年在刑事领域“后来居上”的认罪认罚、合规不起诉等政策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主动披露这种“披露不处罚”在适合使用的范围、实际操作规则等层面能够步子再迈的大一些,更便利一些,那就更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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