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山东烟台公布2015年十大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23 栏目:新闻动态

  今日(23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5年烟台十大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2014年12月15日,有群众举报称高新区某处有加工鱿鱼制品的黑窝点。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食药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8名工人正在加工鱿鱼串,并在该单位冷库内发现原料鱿鱼头1000公斤、成品鱿鱼串400箱。该单位现场提供不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由于情况紧急,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涉嫌无证生产鱿鱼串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包材以及涉嫌无证生产的成品鱿鱼串进行了查封。

  经立案调查,该单位从2014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加工鱿鱼串,产品销往苏州、杭州等地。至案发时共计生产并销售鱿鱼串2650319支,涉案货值金额1779749元,违法来得到的52269元。目前食药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的成品鱿鱼串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2269元,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7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食药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某食品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有30名工人正在生产速冻肉串、速冻鱿鱼,在该单位成品库内发现已加工完毕的速冻肉串418箱、速冻鱿鱼623箱。现场该单位未能提供生产许可证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涉嫌无证生产的418箱速冻肉串、623箱速冻鱿鱼进行了查封。

  经对该公司立案调查,该单位原本是从事速冻肉制品批发零售的食品流通企业,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但由于嫌批发零售业务利润太低,便从2015年7月开始在没有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加工速冻肉串和速冻鱿鱼,期间共生产速冻肉串498箱、速冻鱿鱼683箱,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1090元,违法来得到的7320元。

  目前食药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320元,并处货值金额51090元5倍罚款2554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2月22日,网友投诉,称其今年春节期间购买了烟台某食品有限单位生产的罐头,吃后肚子不舒服,怀疑滥用食品添加剂。

  根据群众投诉,食药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做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成品库内存放糖水有枝红樱桃罐头,其标签的配料中标注焦亚硫酸钠;在该单位生产车间发现浸泡在焦亚硫酸盐溶液的樱桃。经初步调查,该糖水有枝红樱桃罐头属于染色果蔬罐头。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焦亚硫酸钠不能用于染色果蔬罐头生产。食药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在生产染色果蔬罐头的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在2014年3月生产了一批糖水有枝红樱桃罐头,共3828瓶(1988g/瓶),销售价格为9元/瓶。涉案货值金额344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法律法规,食药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下达处涉案货值金额1.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群众举报,食药监局分别于2015年2月、4月期间查处烟台开发区某乳制品销售处、福山区某食品批发部经营假冒某品牌陈酿白酒案2起。现场检查过程中,在烟台开发区某乳制品销售处查获某品牌的陈酿白酒110箱,在福山区某食品批发部查获53箱。经被假冒的生产厂商鉴定,为假冒产品。经立案调查,烟台开发区某乳制品销售处共购进涉案白酒110箱,货值金额13200元,尚未销售。福山区某食品批发部购进涉案白酒85箱销售32箱,涉案货值金额9320元,违法来得到的134元。食药监局依法对烟台开发区某乳制品销售处下达没收违法销售的假冒陈酿白酒并处罚款13200元的行政处罚,对福山区某食品批发部下达没收违法销售的假冒陈酿白酒并处罚款4794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3月12日,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请食药监局协助核查标示生产商为蓬莱市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泡酒”的真伪。根据协查请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经查随函所协查的“起泡酒”是该公司生产,但依照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该产品添加了焦亚硫酸钾。经初步调查,该单位生产的起泡酒属于配制酒中的预调起泡酒。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焦亚硫酸钾的应用限制范围不包括配制酒。食药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在生产配制酒的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钾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为避免起泡酒腐坏,在生产起泡酒的调配工艺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钾。至案发时共生产起泡酒50箱(12瓶/箱),涉案货值金额12000元。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食药监局依法下达处涉案货值金额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12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和掌握的线索,食药监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吴某某保健食品经销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吴某某正在经营弃疾牌稳糖安胶囊、雪域旺肾丸等11种保健食品,但提供不出保健食品索证索票资料,没有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和资质证件。食药监局依法对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予以登记保存并对产品质量开展调查。

  经调查,吴某某经营的弃疾牌稳糖安胶囊、雪域旺肾丸等四种保健食品被检出含有“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红阳牌盐藻软胶囊被鉴定为假冒产品。吴某某经营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食药监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015年6月2日,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一小炒摊位使用的威海市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味极鲜酱油”进行了抽样检验。发现其氨基酸态氮仅为0.053g/100ml,不符合GB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问题酱油来源于烟台市福山区某商行,遂立即对该商行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在该商行仓库内发现威海市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多个系列多个规格和品种的酱油。为查明发现的酱油是否有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执法人员果断将仓库里标识为该生产厂商的酱油采取证据登记保存并取样检验。经检验,抽取的四份样品氨基酸态氮指标全部不合格。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行经营问题酱油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时扩大检验范围。经检验标识威海该公司制作的7个品种9个批次的产品氨基酸态氮指标全部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食药监局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库存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酱油,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9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为对不合格产品生产源头予以打击,及时将案件相关线索向威海市局通报。

  2015年4月,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一粮油店销售的桶装大豆油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粮油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品种大豆油购自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有很大的可能性是一个无证生产大豆油的企业。为斩断非法食品生产经营链条,从源头上打掉生产非法食品窝点,芝罘区局与公安部门配合联动,根据掌握的线索先后多次对该公司做排摸。在掌握该公司的活动规律后,执法人员果断出击,当场查获大豆油700多公斤。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在没取得桶装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别的企业购进散装大豆油进行分包装,至案发时共生产40箱涉案货值逾万元。芝罘区局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针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下达没收违法生产大豆油,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4月23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抽检工作规划,依法对招远市某酒家经营的羊肉进行了抽检。经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羊肉有鸭肉成分检出,产品不合格。根据检验结论,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酒家经营不合格羊肉的行为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该酒家从集市的流动摊贩处购进冻羊肉两块,购买时没有查验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除抽检的样品外,其余全部销售,违法来得到的共计304元。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酒家经营不合格羊肉的行为下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3月26日,莱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姜某某无证生产桶装饮用水案。经调查,姜某某在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12月20日进行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至案发时,共生产桶装饮用水1980桶,以每桶3元的价格销售了400桶,库存480桶,无偿提供了1100桶,违法来得到的1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莱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当事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00.00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成品、生产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推荐产品